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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理財,財不理你

-淺談理專盜領之型態與因應-

【27:40 起李惠暄律師訪談】


前言

「你不理財,財不理你」是做理財投資時常聽到的口號,但我們今天沒有要改談財經(笑)。據金管會統計,近十年來,銀行理專和行員盜用客戶資金的涉案銀行高達20家,過半本國銀行都曾捲入。試想,買了筆基金,看著財報,獲利大好,唱著歌,正高興著存款有拿出來理財賺一筆,到了有急用時打算解約取回款項,才發現實際上根本沒有買到那筆基金,存款還全被理專捲款不翼而飛,真是賠了夫人還折兵,因此我們今天來談談,究竟理專盜領是怎麼一回事?


為何理專盜領客戶款項總時有耳聞?

在銀行理專方面,有其業績的壓力,尤其在這樣充滿財富但卻與己無關的環境下,往往貪念一起卻沒克制住,事情就會開始往非法方向發展;而在客戶方面,現在高節奏的生活環境下,為了節省心力、怕麻煩,便直接將理財一事委託、授權理專,後續也沒再做把關確認,等於是提供了無良理專得以實踐的管道,兩相合一之下,盜領、掏空的結果即不難預見,更因為客戶疏於確實查證相關理財資料,因此等到東窗事發時,金額動輒上千萬上億。

誰是常見受害者?

相較於詐騙,被理專盜領款項的受害人不限於老年人、公務員等這些生活環境較為單純、不及接收新資訊的客群,也包括很多事各個領域的高知識份子,甚至是律師都可能成為受害者。

理專盜領的手法與說詞

理專盜領的手法,大多是假借協助投資而取得客戶的簽名、印章、存簿等等,再利用客戶不親自確認款項、契約的輕忽手段,而藉機挪用。

而在假借說詞方面,大致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一、理專所說的投資項目,銀行確實有推出該種商品,在客戶無暇處理時,理專利用客戶對其的信任,表示可以協助代辦而取得客戶的簽名或印章,但後續取得款項並未購買該類投資,而是挪作己用;或是表示避免諸如誤寫等情況要再重簽文件之煩,而要求客戶另簽一份空白的投資文件留作備用,嗣後持該份空白文件挪用款項。

二、另一種方式則是理專表示他有私人管道,可以提供更優惠的投資報酬,而令客戶選擇理專私人推薦的投資方案,而該投資方案並非其所屬銀行推出的商品,當然,取得款項後亦是挪作己用。

這兩種類型的差異在於第一種的投資仍算是在銀行的服務範圍之內,只是理專利用職務之便去挪用客戶款項,銀行對該理專仍有監督責任,較易請求銀行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詳後述);而第二種的情形則屬客戶與理專的私交,在銀行的服務範圍之外,銀行此時即會抗辯表示屬理專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

我們該如何自保?

這主要可以分三環節來說明:

一、證據保留

不論是民事或是刑事,首重證據的保留,因此在發現理專違法情況之後,亡羊補牢猶未晚矣!包括存簿明細、契約、往來E-mail,特別是時下常用的LINE對話紀錄等等,務必於第一時間備份、留存。

二、刑事責任

刑事部分則較難一概而論,須視該理專實際上行為去判斷,以近期破獲台新銀行理專侵吞客戶3億的案件為例,該理專恐涉業務侵占(刑法§336第1項)、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第1項)、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0條)、洗錢(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等刑責。

三、民事責任

民事部分當然就是要求理專把挪用、侵吞的款項還回來,條文依據在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程序方面則有「一般民事訴訟」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兩種途徑。

1、一般民事訴訟部分,刑事與民事兩者是不同程序,並無必然的先後關係,因此當然可以在事發後直接提出民事訴訟。另外依法需先繳納大約1.1%請求金額的裁判費(可至司法院網站進行試算),因此若請求金額較高,裁判費是否能夠負擔是需要考量的因素。

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情形,則是在刑事案件偵結起訴後可以提出,優點是可以免繳裁判費,而缺點則在於檢察官偵辦案件何時起訴並無從預測,侵權行為的時效是知道「侵權行為」及「何人所為」時起算兩年,所以切勿為等檢察官起訴而令案件罹於時效,將無從求償!

銀行是否能夠免責呢?

常見的情況是理專早已將盜領的款項移轉或是揮霍殆盡,名下查無財產,此時即便民事取得勝訴判決,然而因為對方名下查無財產,仍無法討回款項。此時誰才有錢可以賠償呢?沒錯,便是聘僱理專的銀行!

對於銀行的求償,主要是依民法第188條,受僱人(理專)因為執行職務(推銷銀行投資理財方案),而不法侵害他人財產,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而在此部分有兩點需要特別注意:

一、「執行職務」的認定:在實務判決上採取比較寬鬆的見解,只要客觀上利用職務之便而侵占、挪用或虧空客戶財產,商品舉凡買基金、債券、股票、保險等衍生性金融商品與職務相關的行為,都能認定屬於執行職務;然而如果是透過理專私下介紹的其他管道所為投資,所衍生之糾紛,恐就無法請求銀行連帶賠償。

二、銀行須對該理專有選任監督上的過失:在民法第188條有個但書,亦即若銀行可以舉證證明自己在選任監督理專一事沒有過失,那麼就可以免除連帶責任。此便會牽涉到銀行公會訂定的「理專十誡」,十誡裡有提到理財專員休假、輪調、嚴禁理財專員代客全程辦理臨櫃作業、透過第三人電話照會確認、行員外出收件控管、不定期抽查理財專員抽屜、建立風險控制樣態名單供理財專員之直屬長官定期或不定期主動聯繫客戶,了解客戶理財往來情形有無異常,並確認客戶清楚投資損益狀況等流程。如果銀行相關的內控制度並未建立完整,將難以舉證無過失而仍須與行為人(理專)負連帶賠償責任。

最後,則是「與有過失」的認定。依照民法第第217條第1項規定,如果被害人對這件盜領案的發生也有過失的話,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被告賠償的金額,因此像是客戶太信賴理專,除了給空白取款單、給印章,又都不看對帳單等等情況,就有可能被法院認為要自行承擔部分遭盜領的責任,而在賠償的數額上打折扣!

理財之餘,我們也應該養成的好習慣

從上面的說明可以明瞭,如果發生盜領案,一來後續的訴訟程序冗長,二來即便勝訴也不一定能夠完全取回款項,因此,仍是在事前防範才屬釜底抽薪之舉,銀行公會也為呼籲民眾防範盜領問題,作了以下宣導:

一、文件要親自檢查,不要請理專或他人代勞。

二、存摺、印鑑要自己保管,銀行密碼也不要給透漏予他人,尤其不要直接把證件或已簽名的空白出款單交給理專。

三、跟理專不要有私下的資金往來,如同前述,這種透過私下的其他投資管道,出了事會更難要銀行連帶負責。

四、務必要確認交易明細。理財專員推薦的投資專案,至少要確認他確實完成相關手續,錢是進到銀行而不是理專個人帳戶。

最後,還是回歸到一開始所說的「你不理財,財不理你」,不單單只是把錢拿出來投資,還要後續追蹤,免得財理著理著就理進了理專的口袋裡而不自知;而如果真不幸遇到理專盜領案,證據該如何保存、後續訴訟策略又該如何,在專業的領域上,依然建議要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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